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赦书一日行千里

2024-06-09 17:11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赦免的指导思想及类型

中国古代有“德主刑辅”“明德慎罚”的德治思想,有“慎刑恤囚、明刑弼教”的法律传统,有法安天下,德润人心的政治主张,这些思想观念对化解社会矛盾、稳定国家统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。明德慎罚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“赦”。《说文解字》解释“赦”字说:“赦,置也。”置就是放过的意思。《尚书·尧典》有“眚灾肆赦”的记载,后世注释说:“眚,过。灾,害。肆,缓……过而有害,当缓赦之。”这是中国古代对赦免制度较早的理论阐述,后世据此对赦免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定。

赦字的演变,图源:象形字典

在古代,赦免基本分为“大赦”和“曲赦、别赦”两大类,以大赦为主。大凡皇帝即位、改元、立后、建储,以及遇到其他大事,一般均实行大赦。“大赦”一词出自《史记》,据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记载:“二世乃大赦天下,使章邯将,击破周章军而走。”一般认为,公元前209年,秦二世进行的这次大赦,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第一次大赦。

除大赦外,还有“曲赦”或“别赦”的规定。不同于大赦的大范围赦免,曲赦是赦免局部地区罪犯的制度。汉代即有曲赦之实,但无曲赦之名。至西晋开始有曲赦之名,《晋书·武帝纪》记载:“泰始五年(公元269年),曲赦交趾、九真、日南五岁刑。”到宋代,对曲赦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,《宋史·刑法志》记载:“凡曲赦,惟一路或一州,或别京,或畿内。”

别赦指对特定罪犯的赦免,与现代特赦的含义基本相同。三国时期,蜀国诸葛亮病逝于五丈原之后,蜀国大将魏延发动叛乱,失败被杀,叛乱平息后,蜀汉赦免了原先魏延手下的将士,没有进行治罪。唐太宗发动玄武门之变杀死原太子李建成后,对其部下进行了赦免。这都是典型的“别赦”。

古代大赦的原因

中国古代封建王朝,实行大赦的原因繁多复杂。清代沈家本在《历代刑法考》一书中通过对汉代大赦的稽考,梳理出原因有践祚、改元、立后、建储、后临朝、大丧、帝冠、郊祀、祀明堂、临雍、封禅、立庙、巡狩、徙宫、定都、从军、克捷、年丰、祥瑞、灾异、劭农、饮酹、遇乱等二十余种。此后历朝历代大赦的原因基本在此范围之内。

将这二十余种原因简单归纳一下,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。

一、涉及皇室人员,包括新皇登基、皇帝大婚、册立皇后、皇子诞生、皇帝去世等等。皇帝登基,古代称为“践祚”,新皇登基后进行大赦预示着“与民更始”,有除旧迎新的意味,是登基仪式的延伸。践祚大赦是大赦之首,次数最多、持续最久,秦代之后,历代都举行过。除皇帝外,强势皇后临朝称制,往往也举行大赦,如汉代刘邦的吕后、东汉和帝的邓皇后时期。

在古代,册立皇后是一件大事,很多时候也通过举行大赦来彰显“普天同庆”,如唐代永徽六年,唐高宗李治册立武则天为后,大赦天下。皇室添丁进口更要大赦,武则天为唐高宗所生的四个皇子李旦、李弘、李贤、李显出生后,唐朝均举行过大赦。

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合葬的乾陵

皇室增人要大赦,减人特别是皇帝去世也要大赦。西汉刘邦之父、刘邦本人、刘邦之妻吕后去世之后,汉朝均举行了大赦。除此之外,当帝、后、皇太后病危,医药无效的时候,为给他们祈福延寿,有时也会举行大赦。

二、封禅、郊庙祭祀等国家礼仪活动。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。作为政权合法性来源的重要渠道,封建王朝对祭祀非常重视。祭祀的最高层次是“封禅”,汉武帝封禅六次,有三次大赦天下。宋太祖赵匡胤没有举行过封禅,只举行过郊祀。公元960年正月初五,赵匡胤第一次举行郊祀仪式,改年号为建隆,大赦天下,宣告一个全新的王朝“大宋”正式诞生。宋真宗赵恒在位时“东祀西封”,也多次举行大赦。

三、军事行动。在古代,最重要的国家行为除了祭祀就是战争。战争胜利之后要进行大赦,除了庆贺之意,还有彰显国家强大、安定社会民心、警告反对势力的作用。唐睿宗李旦在位时,徐敬业不满武则天专权,发动叛乱,这次叛乱被平定后,实际掌权的武则天以唐睿宗的名义大赦天下,含有给其他潜在的反对势力一点颜色看的意味,任凭你们怎么反对我都无济于事。

战事不利的时候,更要大赦天下以赢得民心、争取主动。唐德宗建中四年,德宗贸然行事,在时机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削藩,引发长安近郊泾源兵变,德宗被迫逃离长安,出奔奉天(陕西乾县)。在被困奉天期间,德宗听从贤相陆贽的建议,发布《奉天改元大赦制》,承认自己的错误,宣布大赦天下。诏书发布之后,起到了很好的效果,参与叛乱的将领纷纷上表请罪,主动归附朝廷,避免了更大的战争、动乱发生。

唐德宗

四、非正常的自然现象,如祥瑞降临或灾异发生时。自西汉董仲舒提出“天人感应”学说后,对后世影响深远。所谓天人感应意思是天能干预人事、预示灾祥,人也能以自身行为感应上天。古代皇帝自称“天子”,有道明君当朝,天以降临祥瑞的方式予以肯定,不过这“祥瑞”多半是臣下揣摩上意伪造的;当皇帝所作所为违逆天意时,上天以日食、彗星、地震、山崩等方式予以示警,相比人造的“祥瑞”,灾异倒是真的,是古人不理解的自然现象。

武则天祭天金简

武则天建周代唐后,急于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自己的合法性,臣下投其所好,争相进献巨人足迹、刻有文字的奇石等各种“祥瑞”,每当出现祥瑞后,武则天就更改年号、大赦天下,武周时代出现了“祥瑞多、年号多、大赦多”的“三多”现象。在崇信“谶纬”学说的东汉,若有日食、地震、水旱灾害、蝗灾、山崩等灾害出现,帝王一般都会进行大赦。

古代大赦的频次

大赦在历史上出现的频次很高。据统计,从秦代至清代,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时期,历代帝王实行的大赦有1200多次,也就是说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大赦。

两汉(包括新朝)425年间,发布了186次大赦令,平均2.28年大赦一次;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间,各个皇帝发布了428次大赦令,平均0.89年一次;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令,平均1.57年一次;两宋319年中发布了203次大赦令,也是平均1.57年一次;元朝97年里大赦了45次,平均2.15年一次;明朝276年55次大赦,平均5.02年一次;清朝267年有19次大赦,平均14.05年一次。

从上述统计来分析,大赦的次数以元代为界,在此之前,大赦次数是比较多的,此后的明清两代,特别是清代,大赦的频率显著降低。还有一个特点是,国家分裂、战乱频繁、政局不稳的时候,大赦的次数多;国家统一、社会稳定的时候,大赦次数相对较少。

大赦如何实施?

唐代大明宫想象图

古代,大赦一般以皇帝颁发赦书的形式进行。以唐代为例,《唐律疏议·名例律》规定:“赦书原罪,皆据制书出日昧爽以前并从赦免。”意思是,以皇帝颁发赦书的当日黎明为界,此前所犯罪行予以赦免。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记载:“其有赦之日,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,勒集囚徒于阙前,挞鼓千声迄,宣诏而释之。其赦书颁诸州,用绢写行下。”大意是说,在大赦的日子里,武库(储藏兵器的部门)在宫城大门外的右侧设置金鸡(顶端有金鸡像的高杆)和鼓,将囚徒集中在宫阙之前,擂鼓千声之后,宣读诏书,将罪犯释放。在地方,将用绢书写的赦免诏书颁发各州,各地遵照执行。

大赦的例外——十恶不赦与贪赃不赦免

有个成语叫“十恶不赦”,意思是罪孽深重。所谓“十恶”即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行,即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“十恶”载入律典始于隋代《开皇律》,此后历代王朝均沿袭不改。在古代,犯有这十种罪行是排除在大赦范围之外的。《水浒传》里就有许多涉及大赦的故事。宋江杀了阎婆惜后,拒绝了梁山好汉邀他上山入伙的提议,因为他当过“押司”,知道朝廷经常大赦,在流放地过个三年两载,遇上大赦就回来了。但是如果到梁山入伙,就是谋反,这是十恶不赦的大罪,就永无出头之日了。所以宋江打定主意不上梁山,选择到江州去服自己的徒刑,等待大赦,这是当时他的最优选择。

宋太祖赵匡胤

除了“十恶”之罪不赦外,对官员贪赃枉法的犯罪行为也不赦免。唐代,赦书中经常将官员贪赃与十恶共同列为不赦之罪。宋代大赦是比较多的,但对贪腐官员,原则上不予以赦免。宋太祖经常强调“官吏受赃者不原”“苟一毫有侵于民,朕必然不赦”。宋太宗在位时颁布诏书,规定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官,只要是因为犯赃除名被发配到各地的,遇到大赦也不能放还。此后,历朝历代均沿袭了这一制度规定,官员贪腐不列入大赦范围。

古代对大赦的争议和限制

在封建王朝,大赦是仁政爱民治国理念的反映,是“皇恩浩荡”的重要体现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社会矛盾,消除社会戾气,维护和谐稳定,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。历史上,许多重要人物都从大赦中得益,甚至因此改变人生轨迹。汉武帝晚年发生了“巫蛊之祸”,太子刘据被杀,其孙刘询(即后来的汉宣帝)小小年纪就被关入狱中,要不是遇到后来汉昭帝登基大赦天下,刘询恐怕就要死于狱中,汉代的历史就是另外一种走向了。唐代大诗人李白因为一时糊涂,搅入永王李璘叛乱之中,受到株连,被判流放夜郎,在乾元二年遇到大赦,才得以重获自由。北宋苏轼在绍圣四年被贬谪到今天海南岛的儋州,在宋代,流放儋州是个苦差事,被认为是仅次于满门抄斩的重罚,要不是时逢宋徽宗继位进行大赦,一代文豪恐怕要埋骨海岛了。

苏轼

不过大赦这种制度设定本身,也有自身的弊端,一直争议不断。东汉王符指出:“今日贼良民之甚者,莫大于数赦赎。赦赎数,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。”在王符看来,对遵纪守法的良民伤害最大的,莫过于经常的大赦和金钱赎罪,长此以往,会让恶人得势、善人受伤。为什么呢?遵纪守法的良民不会从大赦中获益,获益的都是作奸犯科之徒,他们或者欠债不还,或者伤害他人的性命,在监狱里面待个三年两载之后,遇到大赦就被放出来,毫发无损,有的还到原来的事主那里去挑衅、报复。宋代大赦频繁,有些杀人、伤人的罪犯获得大赦后返回乡里继续横行霸道,引起受害人的严重不满。为此,宋代特别做出规定,杀人罪犯被赦免后不得再回原籍,必须到其他地方居住,就是为了避免这些被赦免的罪犯刺激、伤害原来的受害人。

历史上许多政治家对大赦制度的弊端看得很透彻,几乎不用或很少使用,三国时期诸葛亮就是其中的代表。诸葛亮好“自比管、乐”,管仲、乐毅基本上属于法家,法家注重法律制度的严肃性,主张“赦不妄下”。除此之外,诸葛亮有鉴于东汉末年尤其是桓、灵二帝频繁地进行大赦,反倒造成社会动荡的历史教训,对大赦是慎之又慎,不轻易使用。

诸葛亮曾经说过:“治世以大德,不以小惠。”他认为大赦是用小恩小惠收买民心,不是治理国家的大道。他以荆州刘表、蜀地刘璋做为反面教材说:“若刘景升、季玉父子,岁岁赦宥,何益于治?”诸葛亮治蜀,法纪严明、民知敬畏,执法公平、民皆敬服,在他实际掌握蜀国大权期间,从没有进行过大赦。建兴十二年,诸葛亮去世之后,蜀汉后主刘禅就放弃了这一原则,在当年就进行大赦,此后大赦次数越来越多,三十年间进行了12次大赦,平均两年多就一次。刘禅如此频繁的大赦也没有挽回蜀国必然衰亡的命运。可见,大赦并不是国家治理的必须条件。

随着大赦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,明清两代对大赦进行了很多约束、限制性的规定,慎用、少用大赦,不仅大赦的频次减少,程序规定也更加严格。明代法律制度严苛,大赦被视为“法外之仁”,在使用上是慎之又慎,只有遇到新皇登基等国家重要庆典和重大天灾疫情时才举行,在实行大赦时要举行隆重的仪式,朝廷有“颁诏赦仪”,地方要进行“迎诏赦仪”。

清代继承了明代慎用大赦的思想,关于大赦的制度规定很严密,与赦免相关的法律条文有二十余条,为历代之最。清代法律明确规定,如果罪犯遇到赦免后再次犯案,要罪加一等从重处理,从法律上彻底堵住了前代以来罪犯以大赦为依赖有恃无恐、屡次犯罪的制度漏洞。清代大赦平均次数也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少的。

古代的大赦制度,源头来自于君权,是统治者对民众的一种“恩赐”,是“法外施恩”,目的是为了收买人心、巩固政权,大赦过多过滥,也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。古代赦免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体系下的特赦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,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,是实施我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重要实践,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,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。

参考文献

[1]沈家本:《历代刑法考》,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。

[2]郭金霞、苗鸣宇:《大赦、特赦--中外赦免制度概观》,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。

[3]陈云生:《大赦经纬》,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》2010年2月第1期。

[4]印娟:《武则天时期的大赦》,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,2011年。

[5]邬文玲:《汉代赦免制度研究》,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,200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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